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重要法規:
基本規定 定檢期間 檢驗地點 罰則
檢驗費用 注意事項 Q&A

1.依規定新車使用滿三年即需要接受排氣檢驗。
2.使用中機車使用滿三年每年應接受排氣檢驗一次。
3.排氣定檢之檢驗期限為行車執照之原發照月份前一個月至次月間。
例如:原發照月份為3月之機車,檢驗期限自2月1日起至4月底止。
4.定期檢驗不合格之機車,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。
1.機車車主可持本署寄發之定檢通知單及行車執照,至本署認可委託之定檢站辦理定期檢驗。
2.未接獲定檢通知之車主,仍可持行車執照,至定檢站填寫定檢申請單後接受排氣檢驗。
1.經本署認可委託之定檢站方可執行檢驗工作。
2.可於本網站所列定檢站位置查詢定檢站站址。

1.未依規定實施機車排氣定檢處罰標準。
| 條件 |
罰鍰 |
| 未實施排氣定檢者 |
2000 |
| 定期排氣檢驗不符排放標準,並未於一個月內修復者 |
1500 |
2.縣市環保局路邊稽查機車排氣不合格時,處1500~6000元之罰鍰。
目前所有定檢站皆免費為民眾檢驗排氣。

一、環保局僅委託認可定檢站執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之工作,其他因檢驗不合格之事後調修維護事項並無硬性規定,且尊重車主所選擇之機車行去維修,故請車主不要受不實商人所蠱惑。
二、至於檢驗不合格的原因隨車況而異,一般可能發生的原因經歸納後如下表所示,請參考:
三、車主若有下列情況但仍收到定檢通知單或遺失定檢通知單無法就檢,請依下列說明辦理。
| 發生原因 |
處理方法 |
| 機車已遺失 |
請車主先到監理站辦理註銷手續,再請於定檢通知單上註明已註銷後將通知單寄回車籍所屬環保局。 |
| 機車已過戶 |
為保障您的權益先行向當地監理站查詢是否完成過戶,若確定為已過戶,請於通知單上註明您的機車已過戶,並寄回車籍所屬環保局。 |
| 機車已報廢 |
若機車已報廢,請於定檢通知單註明已報廢,再煩請寄回車籍所屬環保局。 |
| 車號不符 |
若您無此車號之機車或通知單上的車號與您所有之機車車號不符時,請與當地監理站服務台查詢車籍基本資料或將通知單退回即可。 |
| 遺失定檢單 |
遺失定期檢驗通知單,可攜帶行照逕行前往當地機車定檢站,填寫「定檢申請單」即可受檢;不知當地定檢站之地址者,可向當地環境保護局查詢或電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服務專線。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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