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
據 |
- 買受人應填立"行政院環境保護署"。
- 買受人地址為"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"。
- 收據日期應確實填寫(年、月、日均需填寫)。
- 品名請填立"執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費",如有未填寫之品名,應加註"以下空白"。
- 數量、單價、金額、總計依所核定數額填立,且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應相符。
- 中文大寫為零、壹、貳、參、肆、伍、陸、柒、捌、玖,請正確填寫。
- 免用發票章、負責人章應蓋印清晰、若不清晰請重複蓋明。
- 收據背面應黏貼所開數額印花稅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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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收據中有任何塗改應蓋上負責人章,若大寫金額有誤此張發票作廢。
- 收據逕寄"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"(241台北縣三重市興德路123-6號13樓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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